住宿條款(2026年10月1日(含)起之預訂)

住宿條款修訂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
本飯店將於2026年10月1日(星期四)起修訂住宿條款。
※本頁面適用於「2026年10月1日(含)起成立之預訂」。

▶ 2026年9月30日(含)前之預訂(舊版住宿條款)請點此

適用範圍(第1條)

  1. 1.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指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所有賓客)之間訂立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協議(包括日用休息等契約,以下統稱「住宿」、「住宿契約」),均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本條款未盡事宜,悉依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或基於法律法規者,下同)及一般習慣辦理。
  2.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一般習慣之範圍內訂立特約時,前項規定雖存在,仍優先適用該特約。

住宿契約之申請(第2條)

  1. 1.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告知本飯店下列事項:
    1. (1) 住宿旅客之姓名。
    2.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第1項所列之基本住宿費計算)。
    4. (4) 本飯店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
  2. 2.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要求延長超出前項第(2)款之住宿日期時,本飯店將於提出該要求之時,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契約。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第3條)

  1. 1.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同意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經證明本飯店未予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 依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時,住宿旅客須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繳納由本飯店指定、以涵蓋整個住宿期間基本住宿費為限度之訂金。
  3. 3. 訂金將優先抵充住宿旅客應支付之最終住宿總額,如有第8條規定之違約金或第21條規定之賠償金時,則依序抵充,如有剩餘,將於第15條規定支付住宿費時予以退還。
  4. 4. 住宿旅客未於第2項規定之日期前繳納訂金時,住宿契約即失效。但本飯店於指定訂金繳納期限時已向住宿旅客說明者為限。

不需繳納訂金之特約(第4條)

  1. 1. 雖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得於契約成立後,訂立不需繳納訂金之特約。
  2. 2. 本飯店於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未要求繳納前條第2項之訂金,或未指定訂金之繳納日期者,視為已接受前項之特約。

要求配合設施內防疫措施(第5條)

本飯店得依據《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之規定,要求擬住宿者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拒絕訂立住宿契約(第6條)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不接受訂立住宿契約。但本項並不意味本飯店得於《旅館業法》第5條規定以外之情形拒絕住宿。

  1.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之規定時。
  2. (2) 客房已滿,無空房時。
  3. (3) 擬住宿者被認為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時。
  4. (4) 擬住宿者被認定符合下列(a)至(c)任何一項時:
    1. (a) 《防止暴力團員不法行為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該條第6款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2. (b) 業務活動受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控制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3. (c) 法人且其高階主管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身分者。
  5. (5) 擬住宿者之言行舉止顯著給其他住宿者帶來困擾時。
  6. (6) 擬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7. (7) 擬住宿者對本飯店或飯店員工採取暴力脅迫手段,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要求時。(但擬住宿者依據《消除身心障礙者歧視促進法》(2013年法律第65號)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之情形除外)。
  8. (8) 擬住宿者重複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因負擔過重而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顧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9. (9)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10. (10) 符合《東京都旅館業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擬住宿者因酩酊大醉等原因,被認為可能嚴重給其他住宿者帶來困擾,或有嚴重給其他住宿者帶來困擾之言行)時。

拒絕訂立住宿契約之說明(第7條)

擬住宿者得要求本飯店說明依據前條拒絕訂立住宿契約之理由。

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第8條)

  1. 1. 住宿旅客得通知本飯店解除住宿契約。
  2. 2. 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自身之原因解除住宿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時(本飯店依據第3條第2項指定訂金繳納期限並要求繳納,而住宿旅客於該繳納前解除契約之情形除外),應依附表第2項支付違約金。但訂立第4條第1項特約之情形,僅限於本飯店向住宿旅客告知其於解除契約時有支付違約金之義務者為限。
  3. 3. 住宿旅客若未經事先聯絡,於住宿當日晚上8點(若已預先告知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超過該時間一定時間後)仍未抵達,本飯店得視該住宿契約已被住宿旅客解除。

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第9條)

  1. 1.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解除住宿契約。但本項並不意味本飯店得於《旅館業法》第5條規定以外之情形拒絕住宿。
    1. (1) 住宿旅客被認為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或被認定有該等行為時。
    2. (2) 住宿旅客被認定符合下列(a)至(c)任何一項時:
      1. (a) 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2. (b) 業務活動受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控制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3. (c) 法人且其高階主管中有被證明為暴力團員者。
    3. (3) 本飯店有除上述理由外之正當理由解除契約時。
    4. (4) 住宿旅客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5. (5) 擬住宿者採取暴力脅迫手段,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要求時(要求消除身心障礙者歧視促進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所規定之消除社會障礙之情形除外)。
    6. (6) 住宿旅客重複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因負擔過重而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顧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7.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8. (8) 符合《東京都旅館業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時。
    9. (9) 住宿旅客未遵守臥床吸菸等防火上禁忌行為,或對消防設施等進行破壞,或有其他違反本飯店規定之住宿規則之行為(僅限防止火災所必要之事項)時。
  2. 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得免除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解除住宿契約之說明(第10條)

住宿旅客得要求本飯店說明依據前條解除住宿契約之理由。

住宿登記(第11條)

  1. 1. 住宿旅客應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1. (1) 住宿旅客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2. (2) 在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國人,其國籍及護照號碼。
    3. (3) 本飯店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
  2. 2.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非日幣貨幣之方式支付第15條之費用時,應預先於前項登記時提示。

客房使用時間(第12條)

  1. 1. 住宿旅客得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除特約另有規定外,為下午3點至次日上午11點。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得全天使用。因客房整備等不可避免之原因,下午3點後可能需請賓客稍作等待。
  2. 2. 雖有前項規定,本飯店得允許住宿旅客於退房時間後繼續使用客房。此種情形將收取額外費用。費用因房型及延長時間而異,詳情請洽櫃檯。
  3. 3. 本飯店因不可避免之原因,得變更第1項之使用時間。此時,本飯店將以適當方式通知住宿旅客。

遵守住宿規則(第13條)

住宿旅客應遵守本飯店於館內張貼並指定之住宿規則。

營業時間(第14條)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將於館內各處張貼之告示、客房內指南等處進行通知。營業時間可能因不可避免之原因而臨時變更。此時將以適當方式進行通知。

住宿費用之支付(第15條)

  1. 1.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之明細,如附表第1項所述。
  2. 2. 前項之住宿費用等,應於住宿旅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要求時,於櫃檯以日幣支付。本飯店接受之其他支付方式包括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但如有特殊情況,將另行考慮。
  3. 3. 本飯店已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後,即使住宿旅客任意未使用,仍需支付住宿費用。

本飯店之責任(第16條)

  1. 1. 本飯店於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協議時,若給住宿旅客造成損害,應賠償該損害。但該損害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原因所致者,不在此限。
  2. 2. 本飯店投保有旅館責任保險,以應對突發火災等災害。

無法提供預訂客房時之處理(第17條)

  1. 1. 本飯店於無法提供預訂客房時,應於徵得住宿旅客同意後,儘可能安排同等條件之其他住宿設施。
  2. 2. 雖有前項之規定,於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本飯店應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之補償金,該補償金將用於賠償損害。但無法提供客房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原因時,本飯店不支付補償金。

寄放物品之處理(第18條)

  1. 1. 住宿旅客寄放在櫃檯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因不可抗力外,本飯店應賠償該損害。但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飯店要求告知其種類及價值而住宿旅客未告知者,本飯店之賠償金額以15萬日幣為上限。
  2. 2. 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館內但未寄放在櫃檯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應賠償該損害。但未預先告知種類及價值者,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賠償金額以15萬日幣為上限。

住宿旅客行李及攜帶物品之保管(第19條)

  1. 1. 住宿旅客之行李於住宿前抵達本飯店時,僅限本飯店事先同意者,負保管責任。行李將於住宿旅客辦理入住時於櫃檯交付。
  2. 2. 住宿旅客辦理退房後,若有行李或攜帶物品遺留,原則上本飯店將等待所有人聯繫並依其指示辦理。若無所有人指示或聯繫,本飯店將自發現之日起保管1個月後予以處分(食品、飲料、香菸、雜誌等,於發現之次日處分)。
  3. 3. 前兩項情形下本飯店對住宿旅客行李及攜帶物品保管之責任,第1項適用前條第1項之規定,第2項適用前條第2項之規定。

停車責任(第20條)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將車輛鑰匙寄放於本飯店,本飯店僅提供場地出租,不負車輛保管責任。但於停車場管理上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住宿旅客之責任(第21條)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飯店遭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賠償本飯店該損害。

免責事項(第22條)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館內使用電腦通訊時,應自行承擔責任。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致使使用者遭受任何損害,本飯店概不負責。此外,若因本飯店認定為不當之電腦通訊使用行為給本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住宿旅客應賠償該損害。

準據法(第23條)

因本條款所生之一切糾紛,均依日本法律,並以本飯店所在地具管轄權之日本法院為管轄法院解決。

管轄語言(第24條)

本條款備有日文及其他語言版本。若日文版本與其他語言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以日文版本為準。

條款之變更(第25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飯店得透過於本飯店官方網站公開變更內容及生效日期來變更本條款。此外,必要時本飯店得採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住宿旅客等。

  1. (1) 變更符合住宿旅客之一般利益時。
  2. (2) 變更不違反本條款相關交易之目的,且考量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合適性及其他相關情況,該變更具合理性時。

附表第1項
住宿費用等之計算方法(參照第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總額 內容
住宿費 (1) 基本住宿費(房費,含早餐等餐飲費用)
(2) 服務費(①×13%)
追加費用 (3) 追加餐飲等費用(不含(1)所含內容)
(4) 服務費((3)×13%)
稅金 a. 消費稅
b. 住宿稅

備註
上述費用可能因稅法修訂而變更。

附表第2項
違約金(參照第8條第2項)

通知解除契約之日期 預訂人數 未入住 (No Show) 入住當日 入住前1日 入住前9日 入住前20日 入住前30日
個人 (1至7人) 100% 80% 20% - - -
團體 (8人以上) 100% 100% 80% 50% 20% 10%

備註

  1. 1. 百分比表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之違約金比例。
  2. 2. 縮短預訂天數時,無論縮短天數為何,均需支付第1天之違約金。
  3. 3. 團體預訂(8人以上)取消部分人數時,於入住前10日(若於入住前10日內接受預訂,則為接受預訂日)預訂人數之10%(尾數無條件進位)免收違約金。
  4. 4. 若本飯店規劃之特定住宿套裝行程、團體預訂等另有特別約定,則優先適用該特別約定。


設施使用規則

為確保顧客安全、安心且舒適地使用,並維持東京艾德蒙大都會飯店之公共性,本飯店依據住宿條款第13條制定以下設施使用規則。若未能遵守本規則,本飯店得拒絕您使用飯店。敬請理解與配合。

  1. 1.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使用本飯店所有設施(包括住宿設施、宴會設施、餐廳、酒吧、糕點店、衣帽間、大廳、門廊、健身房、洗衣房、商店及飯店敷地,以下統稱「飯店設施」)之所有使用者(以下稱「顧客」)。
    但各設施之條款或規則(住宿條款、宴會/活動約款、餐飲約款、婚宴約款、停車場使用規則等)若有與本規則不同之規定,則優先適用該等規定。

  2. 2. 防火、防犯及安全
    1. (1) 除指定之吸菸區外,飯店設施內嚴禁吸菸(包括電子菸、加熱菸等)。若因在禁菸區吸菸而造成設施損害,將向您收取賠償費用。
    2. (2) 除緊急情況或不可避免之情形外,嚴禁進入非顧客使用之設施,如員工專用區、緊急安全梯、屋頂、機房等。
    3. (3) 飯店設施內發生火災、地震、停電等情況時,請遵從附近飯店員工之指示及館內廣播。
    4. (4) 若感到身體不適,請洽詢附近飯店員工或櫃檯。
    5. (5) 若於飯店設施內發現可疑人員或物品,請向附近飯店員工或櫃檯通報。
    6. (6) 基於設施安全管理,飯店設施之部分出入口、電梯等處設有安全控制及監視器。
  3. 3. 貴重物品、遺留物及遺失物
    1. (1) 現金及貴重物品請利用櫃檯之保管箱(免費)。若未使用保管箱而發生遺失或盜竊,本飯店概不負責。
    2. (2) 衣帽間寄放物品之保管期限如下。逾期未領取之物品將由本飯店處分。請注意,我們不接受美術品、骨董、生鮮品或易碎物品之寄放。
      - 衣帽間寄放物品:1個月
    3. (3) 拾獲物及遺失物將由本飯店保管一定期間,隨後依《遺失物法》進行處理。
  4. 4. 住宿之使用
    1. (1) 客房
      1. 所有客房均為禁菸房。若於客房或走廊等公共區域吸菸(包括電子菸及加熱菸),將收取復原費用及因暫停販售客房至完工期間所產生之損害賠償。客房內亦嚴禁烹飪。
      2. 請勿於客房內使用火源進行取暖或烹飪。
      3. 請確認客房內提供之指定防災(火災、地震、停電等)及防犯相關指南。
      4. 嚴禁攜帶槍砲、刀械或毒品等進入飯店。注射針頭及針筒等醫療用銳利器材請賓客自行負責妥善處分。基於安全考量,嚴禁丟棄於客房垃圾桶內。
      5. 退房離館時,請將房卡交還至櫃檯。
      6. 訪客前來時,請透過門眼確認。若發現可疑人士,請聯絡櫃檯。
      7. 為進行安全管理及設施維護,我們將適時或定期對客房進行檢查。即使掛有「請勿打擾(Do Not Disturb)」標示,若無回應或認定為緊急情況,我們仍可能透過電話聯絡並進入客房檢查。基於安全考量,長期住宿之顧客即使掛有「請勿打擾」標示,我們仍會每3天進入客房進行一次清潔與檢查。
      8. 嚴禁未登記之人員住宿。此外,請勿於客房內會客。會客請僅於本館1樓大廳進行。
      9. 未成年人單獨住宿,若無監護人同意,將予以拒絕。
      10. 長期住宿契約不產生《借地借家法》下之租賃權或居住權等法律權利。我們可開立「住宿證明書」以證明您的住宿,但不開立「居住證明書」。
      11. 為節約資源,請配合節電與節水。若不需要更換床單、毛巾、備品或進行客房清潔,請告知我們。
    2. (2) 支付
      1. 請於抵達時於櫃檯支付費用。
      2. 抵達時請提示信用卡,或支付相當於住宿金額兩倍之預付金。溢收或不足之金額將於退房時結算。
      3. 住宿期間我們亦可能要求支付費用。若延長住宿或掛帳至客房之金額超過一定限度,請於當時支付。若經要求仍未支付,可能需請您退房離館。
      4. 費用請於櫃檯以日幣,或本飯店接受之其他方式(如住宿券、信用卡、QR Code、電子支付等)支付。
      5. 房費將另行加收法定稅金及服務費。我們誠摯謝絕給予飯店員工小費。
      6. 我們無法代墊快遞寄送費、計程車費、票券費、購物費或關稅等。請您自行於每次消費時支付。
  5. 5. 餐廳及酒吧之使用
    1. (1) 可能因客滿等原因而無法使用。
    2. (2) 食材可能有所變更,或暫停供應部分菜單。
    3. (3) 有食物過敏之顧客請預先諮詢。但可能無法滿足所有要求。亦請瞭解無法完全排除交叉污染之可能性。
    4. (4) 部分設施可能設有服裝要求(Dress Code)。
    5. (5) 餐飲費用將另行加收法定稅金及服務費。謝絕小費。
    6. (6) 部分設施可能收取座位費、開桌費(Cover Charge)或小菜費(Otoushi/Tsukidashi)。
    7. (7) 支付
      1. 請於各設施結帳。
      2. 若欲將餐廳(租戶除外)或酒吧之帳單掛至客房,請提示房卡。根據金額或其他原因,可能無法使用此服務。
  6. 6. 宴會廳等之使用

    使用及支付應依本飯店指定之宴會/活動/婚宴約款辦理。

  7. 7. 駕駛及停車場之使用

    於飯店設施及停車場內駕駛時必須減速慢行。顧客必須遵守指定之停車場使用規則及飯店員工之引導/指示。

    1. (1) 對於其他顧客之行為或停車場內車輛(包括附屬品及裝載物)所造成之損害或事故,本飯店概不負責。
    2. (2) 請勿將貴重物品、動物或危險物品留於停放之車輛內。
    3. (3) 請勿將長者或兒童單獨留在車內。
    4. (4) 若停放超過2晚以上,請告知飯店員工。
    5. (5) 本飯店不提供代客停車(Valet Parking)或由飯店員工代駕之服務。
    6. (6) 停放於非飯店員工指定車位之車輛將由拖吊車移走。拖吊費用由顧客自行負擔。
  8. 8. 攝影、採訪及公開發表
    1. (1) 攝影、採訪及公開發表請遵守本飯店指定之規定。
    2. (2) 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及隱私,除非商業目的之個人使用外,嚴禁未經許可於本飯店敷地及設施內進行攝影、採訪及公開發表。許可將於透過本飯店指定表格提出申請後進行判定。
    3. (3) 若發生未經授權之攝影、採訪或公開發表,我們將要求立即停止、離場、不予公開或刪除,並將視需要向相關機關通報/諮詢。
  9. 9. 禁止事項

    若於飯店設施內符合下列任何一項,將立即拒絕使用並請其離場。即使預訂已成立或使用中,若發現該等事實,自該時間點起將拒絕一切使用,且不予退款或補償。我們將視需要向相關機關通報/諮詢。

    1. (1) 反社會勢力使用設施
      - 暴力團、暴力團員、準成員或相關人員。
      - 業務活動受暴力團或其成員控制之法人及其他團體。
    2. (2) 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 暴行、傷害、脅迫、恐嚇及強迫性不當要求。
      - 賭博或破壞風紀之行為。
      - 因身心耗弱、使用藥物等致使難以確保自身安全,或可能給其他顧客帶來危險、恐懼或不安者。
      - 非住宿目的進入客房,或於共用區域穿著睡衣/拖鞋。
      - 攜帶動物(導盲犬等輔助犬除外)、危險物品、爆裂物或有強烈異味之物品進入。
      - 未經許可損壞或移動飯店設施/設備。
      - 未經許可進行廣告、銷售、勸誘或政治/宗教活動。
    3. (3) 特定要求行為
      - 重複提出給本飯店造成過度負擔,且嚴重妨礙向其他顧客提供服務之要求(例如:不當折扣、辱罵、長時間束縛、社群媒體騷擾等)。
  10. 10. JR Hotel Members 會員之使用

    JR Hotel Members 會員於使用期間若被發現違反本規則,得依據會員條款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拒絕日後使用。

  11. 11. 其他
    1. (1) 我們依據法律及日本飯店株式會社之個人資料保護方針處理個人資料。
    2. (2) 因不可抗力以外之原因致使飯店設施/設備損壞或遺失時,將要求賠償相當金額。
    3. (3) 對於非因本飯店過失所致之事故,或因使用者自身過失造成之傷害,本飯店概不負責。
    4. (4) 因不可抗力(天災、設施故障、傳染病等)原因,設施使用可能受到限制或無法使用。
    5. (5) 本規則之日文版與英文版/繁體字版若有不一致之處,以日文版為準。任何糾紛均應於對本飯店所在地具管轄權之日本法院解決。

修訂日期:2026年10月1日